事實經過:
我爸將土地賣給舅公,後來奶奶(台南)得知此事件之後
在籌錢連本帶利還錢給舅公,將土地買回.
因為舅公當時堅持權狀要寄回給我爸(台北)
所以奶奶也就想說算了,反正是要寄給我爸.
權狀寄回給我爸後,發現少了算了幾分地
因為舅公使用新的建號,與舊的建號前後就少了蠻多.
舅公堅持不還.
問題:
1.舅公這樣算侵佔嗎?還是竊佔?還是??
2.此土地是我奶奶付錢買回的,可否登記在我奶奶名下?
因為爸爸欠債將家裡錢都敗光,這土地目前被銀行扣押中.
但這是奶奶的辛苦錢,保費跟朋友借還有爺爺的跟銀行借...
辛苦拿回的土地最後又因為我爸被銀行扣押...
希望可以把土地登記回我奶奶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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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非常感謝大家提出的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