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們家在五樓,日前四樓告知其主臥室漏水,直接要求我們處理;
後來有請師傅來看,師傅認為是公寓外壁漏水(因漏水點為窗邊,
上方也並無管線經過。)但四樓住戶要求我們要全部(外牆+他的房間)負責修繕,
而管委會也認為這是住戶自行協調的修繕問題。
我們覺得有點冤枉,我們住進來的時間並不長(不到兩年),
也並沒有任何裝潢的動作有損壞地板的可能,
漏水點的樓上附近也並沒有出水點,若漏水
四樓要求我們全額修復,我自己是認為我蠻無辜的 XD
問題:
1. 四樓住戶要求我們全責負責復原外壁與他的房子,是否有法律依據?
2. 管委會有逐月收取管理費,公寓外壁若為共用區域,
是否該由管委會負責修復?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