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6年3月1號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開車沒受傷 我被撞倒右腿擦傷與挫傷
之後有到醫院開立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 現場維持原樣 之後在醫院有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對方不知道有沒有保險(公司車)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晚上我要過馬路 行人號誌綠燈而且行走斑馬線上
對方開車綠燈要左轉 直接撞上我
被撞之後自己爬起來報警並請對方不要移動車輛
警察到了之後我才去醫院 並在醫院製作筆錄
檢查結果是右大腿挫傷與腳踝擦傷
對方支付醫藥費與紅包之後就先返家了
六、問題: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狀況
想問後續是不是要有一個和解的過程
另外對方有提到賠償金 這部分有所謂的行情價嗎?
目前有想到需要對方支付的還有車禍隔天休息的薪資與全勤獎金
以及之後看復健科的醫藥費(右腿目前會酸麻)
我問我媽他很豪氣地開口就說要六萬(嚇)
但我覺得得饒人處且饒人
跟其他人比我算是很幸運沒有大意外
(當時醫院至少三組車禍送醫 血都用噴的)
只是希望對方可以記取教訓下次開車要小心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