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內容
幫我未婚妻PO
於去年 2015年中時,因為某電信公司收訊不好,想轉讓該門號,在網路上
尋找到需要的人,補貼5000元整,但是在轉讓個過程,由配合買家(甲)雲林開車到
新北市土城,才發現當時電信合約被蓄意隱,無法轉讓,因為當時與原通訊行
有些糾紛,SIM卡與號碼與5000元先給甲(當時只有信封裝錢拍照跟通訊紀錄,
無身分證拍照)。
在與通訊行調解以後,發現當時未告知無法轉讓,最後是由通訊行吸收,且無法
過戶於他人,於是要求甲歸還當時給予的5000元,及電話SIM卡。
由於"甲"是年輕人,一直說無法一次償還,分別以2000元整,1500元整,共還了3500
到去年2015年11月,告知私人因素無力償還且因生病需另借1000元,看病,
1月5號就償還,當時基於同情,另匯款給甲1000元整。
直到現在"甲"一直推拖無法償還,需在等...一再跳票。
問題:
想問我該如何跟"甲"要到這筆說多不多說少不少的金額。
如果於訊息內要求三日內還回,該如何的引用法條侵占亦或? 方能有約束力讓對方會怕!?
寄出存證信函嗎?(須準備哪些東西? 通訊說話內容嗎?)
如果寄出存證,調解。能夠要求對方到我方居住地(雲林)來調解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