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關恐嚇罪,文字上的說明是: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那要如何去定義 "加害" 以及 "致生危害於安全" 呢?
例如:
以A個人私德不檢的事件為條件,要求A支付金錢,否則公開其行為。
這樣算是加害名譽?算是恐嚇嗎?但如何判斷是否危害到對方的安危呢?
或者B的某件行為雖然不違法,
但違反公司的某項規定,造成公司的損失;
以通報公司為條件,要求A支付金錢,
這樣也算是加害名譽或財產嗎?算是恐嚇嗎?
那如果是C有違法行為,但在提告以前與C私底下談和解,
要求C支付金錢或其他補償,否則提告;
這種提告前私底下的談判與和解,是否有算是恐嚇呢
還煩請各位大師提點了,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