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依勞基法規定,任職滿3年必須在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這方面也詢問過市政府的
相關局處,確認時間無誤
問題:
目前手邊查不到公司是否有明文規定,提出離職後必須和區域督導、人資、區域經理
完成離職面談程序,但是必須配合他們的時間,走完公司所謂的流程,上層告知沒
辦法保證能夠在一個月內完成。
如果離職生效日是在5月1日,但是時間到了並沒有走完公司的離職程序,如果我5月
不給班,這樣算曠班然後解雇?還是離職?是否和法律規定有所牴觸?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