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特休-
我於102/02/14於現任這間公司報到,
在103/01/01公司給了我六日特休,
104/01/01公司給了我七日特休,
105/01/01公司一樣給了我七日特休。
資遣-
因為公司門市縮減的關係所以要資遣人員,
於105/04/20正式向員工宣告資遣,而資遣日期為105/05/08。
問題:
特休-
但是我於105/02/14任職滿3年,
所以想知道公司這樣算特休有任何問題嗎?
因為任職滿3年以上特休應為10日才對啊........?
公司作法
因為102/02才進公司所以至102/12/31並未任職滿一年,
但是103年度給了我6天特休,
104年度給了我7天,
但是因為我並沒有做滿三次的1/1-12/31,
所以並不算任職滿3年所以105年度一樣只給我七天特休,
從102/2至105年特休日總共為二十天。
但是如果按照勞基法算
103/02/14起工作滿一年我就有特休七日,
104/02/14工作滿兩年一樣特休七日,
105/02/14起因為工作滿三年應有特休十日,
總共應該有二十四天特休,足足少了四天?
資遣-
我在此公司任職滿三年以上,
如要資遣員工應提前一個月,
但是4/20-5/8並不足一個月,
想請問在這方面我有什麼可以爭取的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