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小弟參與社區區權會, 而該決議可能違反法規規定的情形,
先不論其過程, 以前的認知是, 只能提請法院裁決 "決議無效"
但詢問狗神後,
標題:
"民事訴訟法~『決議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內文: (其中一小段)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議之決議乃為法律事實,
其為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但非法律關係本身」
再加上民法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
我的理解是:
必需因為該 決議 產生 "利益受損" 者, 才能提訴 "決議無效"?
反之, 如無利益關係者, 不得提起?
請問:
如果向法院提告時, 其訴求是否需為
"XX決議因違反XX法規,而致利益受損, 請求返還所受損失"
(就是以損失為提訴標的? 而決議無效則僅為附帶之判決?)
是否就不能直接訴求 "XX決議違反法規而無效"?
(因為該決議無效確定後, 所受損失自能返還或另案提訴之)
感謝各位先進撥冗解答, 如有不足之處, 請不吝告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