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應徵上一家百貨業,販售鞋子
周一至周四上12:00~22:00
周五至周六上11:00~23:00
因工時太長,又一直站立
而且每天下班,回家忙一下睡不到8小時又要上班
體力實在無法負荷
於是工作還不到7天決定離職
但是我第一天上班時,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寫:工作未滿三個月欲提出離職,必須賠償他們的人事刊登、訓練新人費用6000元
問題:
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口頭提出離職
請問要以我跟公司簽的合約為準還是勞基法的規定為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