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陣子應徵上一家百貨業,販售鞋子
周一至周四上12:00~22:00
周五至周六上11:00~23:00
因工時太長,又一直站立
而且每天下班,回家忙一下睡不到8小時又要上班
體力實在無法負荷
於是工作還不到7天決定離職
但是我第一天上班時,有簽一份合約
內容寫:工作未滿三個月欲提出離職,必須賠償他們的人事刊登、訓練新人費用6000元
問題:
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三個月可以隨時口頭提出離職
請問要以我跟公司簽的合約為準還是勞基法的規定為準?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6-06-12 06:10:00讓老闆想fire人其實不是那麼困難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6-12 07:13:00公司條約沒有牴觸勞基法你隨時可以口頭離職 勞基法沒有說不用賠錢這段只是讓新人可以免先行預告離職
請問原po的工作時數沒有違法嗎?感覺工時很長,也沒週休?
作者:
Neps (Neps)
2016-06-12 12:20:00百貨最會避工時 月休六,10全天,22k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6-12 15:47:00賠償不合理也違法
有無打卡?僱主不能扣薪,有此情事就像你說的,找勞工局
休息時間怎樣分配?是否有加班費?加班費用是否給足等,都是可以研究逃脫的方法,但是你現在只有七天...老實說招聘費用不該由員工承擔
作者: wallachia 2016-06-13 14:54:00
打1999去問勞基法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