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105.01.20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行人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未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汽車為租賃車,有全險,行人未知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於閃黃燈路口,我開車前進打方向燈準備左轉,行人在路口左前方,朝我這個方向前進準
備過馬路,行人未走斑馬線,我到路口約三秒前就打左轉燈,並且看著斑馬線,看著斑馬
線沒人才慢慢的左轉,沒想到傍晚上六點半天色昏暗,加上行人穿黑深色外套,並且我也
被汽車的A柱擋到視線,在左轉到快結束時才擦撞到行人,擦撞的地方為汽車左大燈,以
上
六、問題:
想請問各位,這樣的情形主要是我的錯嗎?本來想說有保險,應該保險就可以處理了,三
個禮拜前開調解會,對方提出160萬的賠償,因為與保險公司預估的七八十萬落差太大,
所以還要第二次調解,如果保險可以處理的好當然希望如此,萬一還要我負擔賠償費用,
請問這樣的情形,有辦法以「行人未走斑馬線,雖然我轉彎沒注意到行人有錯,但是說回
來,如果行人走斑馬線我就會看到人,就不至於會發生這樣的事」這樣的說法來替自己辯
駁嗎?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