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ininia (minina)
2016-07-05 18:30:20事實經過:
因為朋友欠了我一筆債,
這筆是長時間累積下來後的平均分攤,
所以沒有每筆資金的往來資訊,
但最後有借據,他親筆寫的,
但在期間我記得他家有搬過家,
所以擔心地址是舊址,而詢問了法律咨詢,
他告知一定要有新址才能聲請,
不然就用借貸往返訴訟
問題1:何為不能用舊址?法院不是會給我裁定書去查嗎?
問題2:聲請支付命令跟借貸往返訴訟有什麼差?
不好意思,因為我對法律不懂,
如果有說錯的地方請指正,
並請協助告知正確法律知識,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