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於同學數年前到某電子遊戲場所,想玩該場所的籃球機,
便在籃球機台附近的代幣兌換機以現金兌換了數枚代幣。
卻發現籃球機使用的是現金硬幣,代幣是用於場所更深入的電子遊戲機台
無法用於籃球機,我與同學發現此問題,但是我們已換好幾枚不想浪費
可是電子遊戲機台要滿18歲才得以進入使用,於是我尋找有無正在遊戲的人
看他們是否願意換取這些代幣,服務人員見我們在場所中穿梭便過來處理,
告知對方我們面臨的問題後,對方僅說代幣無法在換回,只能想辦法使用掉
並禁止我們與客人接觸,稱會影響到客人。
我們只好打道回府暫且將代幣留下看往後如何解決。
可能因為當下未滿18覺得事情暫時也沒法處理吧,一放置就放置了好幾年
最近整理出這些代幣,想說都成年了應當可以解決,便帶著代幣前往該場所
經過這幾年,場所也經改變過不再有籃球機台設立,只有限制級的電子遊戲機台
當我在機台間穿梭找機台使用掉這些代幣時候,服務人員見狀便過來詢問處理
在告之我狀況後,服務人員不可置信的說到:在此工作已數年至少10年左右
從未聽過有籃球機存在的事情,且該場所是採取會員制,非會員不得使用
滿18的我應當可以申請會員了吧?但服務人員卻說:我們目前沒在收會員
只能從現有會員中推薦並且這些代幣也可能已經不能使用於現今機台
依規定也無法將代幣換回現金,請我在自行想辦法,
然後禁止我與客人接觸,會影響到客人。 (感覺場景象相似 呵呵)
走出場所後我便在外頭已手機網路開始查如何解決,發現應該可以詢問消保法
打給消保專線後,服務人員告知此狀況因為確實有消費行為,建議我上網申訴
於是我回家電腦上網至消保會申請了申訴。
目前申訴流程已到第二次申訴消保官接案,通知我在近期要去開調解會。
問題:
首先,我想先請問消保法是否為民法中的特別法,假若是。
而特別法又優於普通法刑法的話,這個案例中產生的法條衝突時要如何做解釋
我在網路看到篇新聞是這樣
樂園代幣不准兌現 消保會:違平等原則
http://news.tvbs.com.tw/old-news.html?nid=72143
其中內容:
行政院消保會也表示,代幣玩不完,照例來說,業者都得要讓消費者無權兌換回現金,業
者自訂代幣不能退錢,在定型化契約中不符合平等原則,相關單位都可以勸導或開罰。
但是電子遊戲場不給代幣換回現金的規定是怕觸犯刑法的賭博罪
所以刑法與特別法衝突的這種狀況該如何解釋
鑒於調解會快要到開會時間,對方於第一次申訴時又無任何處理動作,我只能先想好
是否有較好的解決方式,目前最好的方式當然就是換回我的現金啦。
但是就有上面的問題存在。
還有針對代幣有可能無法使用這點我也想提問,我找不到相關的資料
代幣是否應該有年限以及限定只能使用於某分店有此規定嗎
像是大魯閣棒壘場的代幣儘管顏色不同我在不同時期的分店也是成功使用了
這案例中服務人員說到代幣有可能已經無法使用
是否有不對之處?
又或是各位對此案例有何建議處置也煩請不吝指教
因為部分資料都是我網路四處找來怕有問題(像是新聞製造業發的新聞有可能是假的)
覺得在此版應該能得到比較正確的法律觀念所以在此處求解,有不對的觀念處
煩請各位再多幫忙指正與給建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