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5/05/27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有
五、事實經過:
於國道上,對方變換車道導致車禍
六、問題:
請問事後因和解條件沒有共識,所以想申請調解,但今天詢問一個區公所後得知因為沒人受傷,所以如果是我提出的話,地點就只能選對方的戶籍地或聯絡地,覺得好像有點奇怪,因為不能選發生地。
想請問熟悉相關規定的人是否可以幫忙解答?或是不同縣市調委會有不一樣的規定嗎?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