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各位版友大家好,想幫我弟弟問有關打工的問題 故事有點長
我弟弟一周前到一家玩具店打工 為期兩個月
公司說即使是兩個月也要簽約
可是契約書上有不合理的地方 像是上班期間至少要三個月,如果沒有在一個月前提離職
的話要罰8000元 而且排班公司說了算不得有異議
後來昨晚經理跟我弟弟詢問有關簽約的問題 弟弟說還要跟家人商討過才能簽字
經理就發飆了 說如果不簽約下周一就不要來
而且之前工作一周算實習不給薪資
除此之外,他們還要我弟弟賠償公司損失
就是之前公司一項熱賣商品 網路標價與現場價不符 現場價貴了1000左右
但是我弟弟把商品售出時用網路標價售出 於是公司認定總共5000的損失要我弟弟
自行吸收
今天早上家人與對方公司聯絡 他們只是不斷地的強調這是疏失要賠償 不然就走法律途徑
這樣
我們也決定到勞工局尋求協調並說明
問題:
1. 有關短期打工有需要簽約嗎?
如果要簽約的話是不是要跟公司把這一條修改成工作到八月底為止就好了?
2. 不給薪資應該不合理吧,就算是試用期也應該要給最低薪資,更何況公司每小時才給
120元
3. 公司方面員工訓練明顯不足,因為我弟弟才去第一天就管收銀台,都沒有員工訓練
就直接上第一線。況且商品賣成網路價格只能算是少賺不能算是賠錢,公司不應該把
這筆帳算在員工身上才對吧
4. 除此之外加班不給加班費,沒給最低薪資這就不用說了,想請問一下如果發生上述
的事情,我們會理虧嗎?? 非常感謝大家的閱讀!!!!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