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odium (Sodium)
2016-07-21 12:30:19事實經過:
停車格距消防栓2.6公尺
我寫信去市政府詢問設置是否適當
市政府回覆說設置沒問題
我上網搜尋相關法規 發現法規寫法有互相出入
問題:
爭議點在於
消防栓為中心 半徑2.5公尺內禁停
或者是
消防栓為中心 半徑5公尺內禁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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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https://goo.gl/JJKNXZ
表3 道路禁止停車標線劃設參考原則一覽表
消防栓為中心左右延伸2.5 公尺
http://i.imgur.com/4oNTmGJ.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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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精確指出是左右2.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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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98.01.14.交路字第0970062140號函
https://goo.gl/rTxCtq
"應以該消防栓中心沿著道路路邊半徑 5公尺為認定範圍。"
http://i.imgur.com/M5glF1Q.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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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解釋是半徑5公尺
市政府依據的是 "停車格位與禁停標線之劃設原則" 所以回覆我說符合規定
但 "交通部98.01.14.交路字第0970062140號函" 是指明半徑五公尺
我想知道是市政府引用錯誤 還是我認知錯誤
政府有哪個窗口可以替我解疑的嗎?
我想到的是訴願 但這好像也不需要這麼大費周章
請問有哪個單位可以處理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