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105.7.1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機車騎士):無受傷
對方(行人):膝蓋處擦傷及手部幾處瘀青
雙方皆無驗傷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有、無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有機車強制險,對方未提及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7.16當天近中午在十字路口我以時速約30通過黃燈,對方搶紅燈通行
我當下馬上煞車因此雙雙倒地,詢問對方傷勢後打電話報警等警方到場
警方到場後再三詢問對方是否需要叫救護車對方也說不用,且自行走路離開就醫後偕同里
長再到警局。
因為事故地點在斑馬線上所以我知道自己責任較重。
做完筆錄後在里長見證下雙方以三千元和解。
六、問題:
因為經濟問題我先交付對方一千元現金,在和解書上約定8/10發薪日再給剩下的兩千元,雙
方當時已簽名 和解書由里長代為保管
現在對方覺得賠償金額不夠說我涉嫌闖紅燈車禍發
生的當時還想跑...以及車禍發生後都未曾打過電話關心又說她連日的頭暈想吐去醫院照
斷層、認識議員等等的
還有去國術館喬骨和搭乘計程車就醫以及多日無法上班的費用我
全要賠她、但是在警局她明明就當著里長和警察的面說她照顧家人三年多都沒上班沒收入
,不知道怎麼又多出一條無法上班的費用。
1.對方現在的意思是上次的和解不算數了,我問里長是說仍然成立,請問到底算不算數?已
和解可以這樣反悔嗎?
2.朋友提醒我和解是民事的部分,刑事部分對方還是可以告我過失傷害,請問如果對方對我
提告我該怎麼辦?
3.目前該怎麼和對方處理較合適且保障我自己?調閱監視器她並沒有撞到頭,當下也沒提及
除擦傷和瘀青外有任何不適、這點里長可以幫忙作證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