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因此事睡不著,上網求問:
事實經過:
有件民事案,被告和原告各自舉證,
我是證人,因為原告舉證我「說了一句」對原告有利的話。
法官問我,是否有說過這句話,我說有,
又問為何說這句話,我說因為被告舉證舉證之事為真,所以我才說有。
(原告脅迫之事為真,所以我才說對原告有利的話)
但是我加碼補充,
我跟原告和被告爭執的事情,一點關係都沒有,
發生當時我不知內情也不了解,說出對原告有利的話是原告有脅迫的行為。
(所有的證據顯示,事情發生時我並未參與其中,
法官在審理時也知道這一點,曾經講了一句「傳喚 benjenq 做啥?」)
換言之,我是來幫被告作證的。
就算法官不採信我的證詞,理應也不能成為原告的證據。
結果最近一審結果出來了,
因為我的確說了一句對原告有利的話,當庭也承認有說過,
所以原告舉證為真。
我的證詞被去頭去尾。
一審結果出來我傻眼了。
1. 被告舉證的內容,全都沒有採納,大部分都沒有交代原因。
2. 我的情況只是其中一項,別的證人/證詞的情況也都是相同情況,
全都被去頭去尾,對原告有利的採信,
對被告有利的不採信,甚至隻字未提不採信的原因。
我整個傻眼,因為被告舉證的內容中有一項很重要,
牽涉到原告刑事責任,證據確鑿,並影響了證人說出對原告有利的話。
但這個法官在一審判決文中對被告舉證這部分竟隻字未提(未說明不採信理由),
其他全採信原告說法。
立場非常非常的偏頗。整個判決文大概超過10個地方都是這種情況,
且大部分對被告有利的證詞都消失了,只留下對原告有利的,
其中還不乏有超誇張的採信方式:
證人:「我不知道原告怎麼弄到的,我沒有指控原告用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