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zaq1 (快樂的人)
2016-08-20 08:32:45事實經過:
我朋友有一塊持分共有地(稱A君),其中有一共有人(稱B君)10餘年前在共有土地上蓋一房
舍(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整棟違章建築;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
情形:拍照建檔列管。)
B君被法拍土地與房舍。
法院通知:土地共有人對於土地應有部分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對土地優先承買,
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地上建物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問題:
請問A君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房舍嗎 ? 有何法源或依據,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MELOEX (MELO)
2016-08-20 08:40:00我以為法院的通知已經是白話文了想要文言一點去看土地法34條之一
作者:
volenty (貝果魚)
2016-08-20 09:09:00只有土地,房舍無~ (非共有物)
類推民法426之2條1項後段,但又有無實務判決,你要自己找一下,或委託律師找吧
本件土地優先承買權的法源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至於房屋的優先承買權,要看有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的法律關係而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得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才有優先承買權。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基地承租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不以建築物是合法建築為前提。
找到一個解釋方法,土104後段的所有權人包含共有人104條中段: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這邊的所有權人解釋上包含共有人,共有人為所有權人,只不過其具有應有部分而已,你找看看有無判決一樣要自己找找有無實務見解
沒有樓上你說的那種實務見解,我找了175個判決通通沒有,法條已經寫得很清楚了,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要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才能主張優先承買權。去看看當初的查封筆錄,可能也有註明此一關係。除非土地所有權人去舉證有上述說的法律關係,就有機會能主張優先承買權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