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
不確定,約兩個月前。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有受傷,目前在醫院。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詳情不清楚。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事情是這樣的,我朋友(以下稱甲)某日請其好友乙開車載他回家(沒有工作上從屬關係),在路上卻撞到騎乘機車雙載未成年、無照的丙、丁。
六、問題:
想請問,甲是否應該在開庭時稱自己沒有在注意乙開車的情形、沒有叮嚀他該注意路況,避免法院認定甲對乙有事實上的監督管理能力,認乙為甲的使用人,讓甲負民法188條的連帶賠償責任(之前老師好像有說過)。
另外,也怕乙如果有委任律師,會因為了減輕乙的責任要甲怎麼陳述來分攤乙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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