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我母親於去年二月過世之後
銀行戶頭沒有辦理除戶
結果存摺印鑑等
被不曉得是她的同居人還是同居人的小孩
拿去給詐騙集團當人頭戶得手
結果我母親就被告詐欺了 (啊她地下有知一定會氣死XD
我在台北的醫院工作
被傳作證人 根本傻眼還以為是詐騙
上個月南下彰化去警局做筆錄說明案情
本來警察大哥說檢察官看完筆錄就不會傳我
結果還是傳了~"~
傳票寄到鄉下的戶籍地 直到開庭前才看到@@
打給承辦書記官請假 他說你不來要提出書面證明(上班的書面證明?
然後又說你不來我也拿你沒皮條 看檢察官要不要拘你
問題:
想請問我會有相關的責任嗎?
還是下次被傳一定要上法庭說明?
有需要找律師商談嗎?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