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日手機收到露天官方通知,表示帳號有新商品上架。緊急登入後才發現,帳號內被
上架了100多件商品,所幸尚無人購買,於是趕緊將商品通通下架。
到警局報案時,表明想以刑法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
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控告對方,但警察表示我的狀況似不符合該條後段之「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認為對方入侵的是露天的電腦而非我的,因此控告應
由露天提出而非由我。
問題:
如果警察所說的是真的話,又我尚未發生財物上之損失(因在他人購買之前即將所有
商品下架),我有什麼辦法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因為覺得帳號被人盜用、上架商品且
個人資料、歷史購買也都被看光光的感覺真的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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