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之前在IG自己的帳號,上傳了自己手畫的中指圖,
內文寫說留給你這個擦著噁心香水的歐巴桑去造謠吧!
然後,標籤~她的姓和英文名,例如:叫林JUDY,我就打成木木啾弟
對方是我的主管,他看到後說要告我公然侮辱及毀謗而且已經寄存證信函,也去警局備案
並且在當日就將我資遣走人~沒有預告也沒有資遣費
而且要求我若公司有職務交接公務上的事情要問,我必須手機保持暢通,否則她就會提告
因為我IG的原本設定是公開的狀態,在我主管來資遣之前,我已經設定改成不公開的狀態
目前已經將帳號全部帳刪除了..(雖然知道已經沒什麼用)
問題:
這樣的公然侮辱和毀謗是成立的嗎? 他寄存證信函給我,這個存證信函的時效是多久?
難道我必須讓她無限上綱的打電話給我幫她解決工作的問題,這樣是合法的嗎?
是否我的資遣費就這樣沒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netfly (小火柴) 2016-09-08 10:15:00
當然成立加重誹謗,不只是公然侮辱,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可當然成立加重誹謗,不只是公然侮辱,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不屬於非自願離職,無資遣費,且不可領取失業給付。算是活該找新工作吧,妳毫無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