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公寓頂樓加蓋,且目前仍繼續施工,此案件是現在正在進行中,並非84年前蓋
的違建。
問題:
請問除了通報建管處之外,法律上我可以告對方竊占嗎?因為對方把頂樓整個封起來了,
別說逃生出口了,連水利局要抄水表都沒辦法。
因為建管處說還要認定違建的項目,才發文、然後請對方改善、不改善才要罰錢並要求
改善,最後才是拆除,等到拆除,我看都不知道何時去了。
另外若對方可以這樣任意的把頂樓共有的地方,違建改套房出租,那是不是我也可以直接
請拆除工人,直接把對方違建部分拆除?還是只能等建管處,或者是告對方竊占?
另外主委是否有權利禁止施工人員進去施工?
若對方強制執行施工,能否請警察進行驅離?
還是在建管處執行拆除之前,只能傻傻的看著他們繼續施工?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