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妹任職某公司已6年,今年是第7年
原本職務為外勤人員,無須進入公司,每周只要進公司開會1次
去年我們單位改組,變成獨立事業部門,因此我們部分人員被調動加入網路組
我是其中之一,但即使如此,仍然身兼先前部分的工作內容
當時工作條件更改之一就是要每天進公司
但我因為公司太遠(單程通勤約1.5~2小時),加上罹患甲狀腺亢進,無法配合長期奔波
因此陸續跟總經理協調爭取
一直到今年初,成功爭取到僅需進公司3天
條件是要增加其他總經理交辦工作,我同意了(未簽書面協議,僅口頭協議)
但同時期我們網路組的新任主管(簡稱主管A)
卻認為其他組員都是每天進公司,只有我不用
覺得我人不在公司他就無法分配工作給我
更說我常常找不到人(實際主管A與我的LINE紀錄顯示他幾乎從未找過我)
因此近日要求我必須每天進公司
我不同意
主管A並未直接與我溝通,而是找總經理與其他主管試圖說服我
甚至丟出「不配合就走人」的話
總經理的態度也變成,主管要你進來就進來,完全不管當初跟我談好的條件
雖然總經理有說,他可以撤銷當初增加給我的工作內容
但對我來說,這反而相當不利
因為目前的工作內容正是我在該公司的強項
若不做,未來很可能變成我表現平平,反而給公司裁員理由
而且我對目前的工作內容也沒有任何不滿
很苦惱如何在留任情況下,跟公司爭取維持原待遇
問題:
1.主管說:不接受就走人
是否違反勞基法第5條(強制勞動之禁止)?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式,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2.勞基法第10-1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我是否能以此為主張,認為主管將進公司3日增加為5日,為不利之變更?
並且如果能請醫院開出證明,主張調動在體能上無法勝任?
3.之前總經理答應我只需進來3天時我沒有錄音
但這幾次協商我都有錄音(但未告知對方我有錄音)
這樣是否能證明我們確實有過這樣的協定?
4.公司是否可以勞基法第11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卻不能勝任時」為由資遣我?
5.我在任職6年間,曾有過低潮期,工作表現不佳
但目前已無此狀況,且今年7月公司還曾主動加薪
若公司以表現不佳為理由解雇我
我是否能以此為不法解雇的反擊證據?
(如果表現不佳幹嘛還要幫我加薪?)
6.如果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我這樣的狀況有勝算嗎?
其實我很樂意配合公司增加工作內容
唯一條件只有維持進來3天這件事
這幾天可能就要跟主管A做最後協商
除了盡力讓對方理解我的立場,也希望能多理解法規的適用性
當然希望不要走到撕破臉一途,畢竟我還是相當喜歡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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