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在之前騎乘機車被闖紅燈的機車撞(鑑定結果為對方全責)
而在調解過程中對方只願意提出一萬圓的賠償(醫藥+車體維修就要三萬餘)
因此調解不成立,遂進入訴訟程序。
而在今天小弟接到了刑事判決書,這份判決書有幾個重點
刑期為九個月(內容大意如下)
1.肇事者無照駕駛
2.造成我方輕重擦傷及腦震盪
3.肇事逃逸
4.五年內有過其他刑事案件(有吸毒紀錄)
5.犯後態度良好,犯行坦承不諱
6.陳情家境不佳,有出示低收入戶證明
7.相較於其他肇事逃逸之行為人,肇事逃逸致人受傷嚴重。犯後否認罪行,拒絕賠償等
情節較為輕微。
8.家中有精神疾病之家屬(調解時對我大聲咆哮)
9.法定最低度刑為一年,但此情節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
10.法官酌量判刑結果是九個月
問題:
想請問版上前輩,以上為判決書大致上的內容
小弟我有幾個疑惑
1.肇事逃逸的罪責為一年以上,但是法官仍可以斟酌減刑?
2.又,實際上在調解時對方實際上態度不佳,幾度有失控場面,肇事者將談判權交給
有精神疾病的家人處理,這樣根本無法達成調解的共識,但是法律上仍可被判定為
有調解意願?
3.小弟對於這樣的判決認為過輕,雖說就診完畢,但時至今日仍常無法安穩生活、對
交通工具產生恐懼,這些影響是無法量化的,我是否該提出上訴呢?
謝謝各位前輩觀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