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建商於103年5月開始賣房子(新成屋),鄰地103年11月經市府核准加油站籌備(期間
103年5月經市府相關人員實地會勘),購屋者於105年8月發現鄰地將蓋加油站,詢問
建商建商主張也不知情,建商於銷售期間廣告皆稱景觀第一排(結果房子前面已經經
市府許可籌備加油站,但尚未動工),房價高於鄰近建案,對於鄰地將蓋加油站重要
交易資訊建商卻未加以調查,購屋者甚至有詢問代銷鄰地是否要蓋加油站,代銷卻說
不可能,也未再近一步加以調查。
問題:
1.經市府許可籌備鄰地可以蓋加油站,但尚未動工,是否仍可主張物之瑕疵?(一般人
如果知道旁邊將蓋加油站應該已經影響到房屋的價值了吧)
2.建商主張也不知鄰地將蓋加油站,賠償上可以免責嗎? 如果瑕疵可以成立,建商想免
責是否應由建商舉證他不知情,民法已經先推定建商有過失?
3.經市府許可籌備鄰地可以蓋加油站,但尚未動工,是否還算景觀第一排,如果不算第
一排建商對於廣告應負有更高誠實義務,對廣告內容應盡監督義務,都未詳加調查即
稱景觀第一排,是否有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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