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兩個月我媽上郵局存款去了,
在局內行走時因磁磚過滑而不慎滑倒。
人就左右腳一前一後採劈腿姿勢坐下去,
左腳掌因此骨折,四根腳趾指骨斷開。
住院一週後返家休養,
診斷書上註明應靜養一個月並須專人照護。
但實際上都過兩個多月了還是行動不方便。
問題:
由於家中並不寬裕,
沒辦法僱請專人看護。
這兩個月都是家人輪流照顧。
有時時間搭不上就要有人請假幫忙。
而媽媽這兩個月也都沒辦法工作。
月初開了調解委員會,
郵局方面表示由於我們沒有請看護,
並且沒辦法出示所得明細,
所以沒辦法證明我媽有在工作。
所以他們不願意負擔這些費用。
並且主張滑倒這件事我媽也有責任,
不能都怪該局。
想問問這種情況符合消保法第七條的範疇嗎?
又,請問下次調解委員會再開該如何陳述呢?
謝謝大家耐心看完…m(._.)m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