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本人於電信公司以續約方式購買手機,10日後使用發現wifi接收不易,因此送修。
經送修拆解,維修中心表示手機有缺件,疑似私拆,導致wifi接收問題;
且因缺件,公司不提供保固服務,宣告不受理我的手機。
日前經過兩次調解會議,是針對電信公司售出瑕疵品,須賠償我完整同款新機。
但是兩次調解都不成立,因此選擇訴訟!(以下稱電信公司為 被告)
在第二次調解會議中,也是律師的調解委員告知:
1.消費者明顯無動機私拆
2.維修拆解後證實手機缺少零件,為瑕疵品
3.消費者得以民法第365條,行使瑕疵擔保請求權
4.舉證消費者私拆,為被告之責任
這邊提出三個問題:
1.因為我要上班,親姊願意代理出庭,除非法官要求本人需出庭,
一開始提出委任狀就可以了嗎?會不會有不准委任的狀況?
2.我沒有私拆手機是事實,被告無法舉證我有私拆,
那他還有甚麼理由不賠償我嗎?
3.被告堅持我需要連同製造商一併追訴責任,否則會延長追溯期,
但是我購買的對象是被告,與製造商並無直接關係,他這是在嚇阻我吧?
雖然只是小額案件,但覺得經過這麼長時間的調解了。每次的通訊、調解,結果都是擺明要我自認倒楣,沒理由被白欺負,所以就爭這一口氣!
麻煩各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