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婚後夫家一直財務有狀況,用了我名字的房子貸款200萬給他父親使用;
2.後來又用先生名字二次貸款65萬同一間房子抵押,我是擔保人,也是給他父親及兄弟們
用;
3.目前又辦一次貸款150萬(融資公司)先生弟弟的名字,先生是擔保人,同一棟房子是
擔保物,依舊是他父親及兄弟姊妹用;
4.其他還有他們向朋友的借款;
5.因故法院上的理賠每月的金額滿高的;
6.之前他弟的車貸還沒繳完,他媽媽的信貸還沒繳完。
p.s.房子本來是我婆婆的,為了貸款才過戶到我名下。
問題:
1.我只想保留我每個月的薪水,因為每月要付的本金利息太高,很擔心他們繳不出來,會
扣到我的薪水;房子我可以不要,因為本來就不是我的;
2.如果我們現在去辦理夫妻財產分別制,還來得及嗎?當他弟弟的那筆跳票,轉由擔保人
我先生時,如果我現在才辦財產分別,那,我就不需與先生一起變成擔保人了吧?
3.前面兩筆我的名字及先生的名字共265萬,房子就去吧!
4.如果離婚,以目前狀況,有財產分開有什麼差別嗎?
5.如果不離婚,我至少要保有自己薪水不會被扣,有沒有什麼方法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補充:
那如果有用房子擔保的那三筆,共2家債權人,金額共415萬,但房子價值沒那麼多,會再
找哪個債務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