狀況:
公出途中車禍,因腳骨折將近兩年無法上班,公司這段時間按照勞基法跟勞保
給予部分薪資,第一年3成與第二年5成 勞保則是第一年給予投保薪資7成補償
第二年裁定不給付 目前正申請爭議審議
目前手中證據有:
1.台大骨科證明無法負重久站走動工作,從車禍至今
2.台大總院職醫中心工作能力評估報告,評估結果難以從事原本工作
3.台大職醫中心勞動力減損證明
我自己查到的資訊,車禍無法工作可對薪資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但我領有第一年勞保給付
與公司部分薪水,我有去問過勞動部,勞動部表示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
予以補償。勞保部分理賠部分雇主自己可以抵充補償責任
勞動部認為此薪資是補償性質,與損害賠償責任不一樣
因為目前我所能查到的跟我情況相似資料很少,問了兩位律師,意見都不一樣
所以想請教各位,我情況應該是屬於下列哪一項
1.公傷公司按照勞基法給予及勞保傷病給付部分都是補償性質,
所以就是跟對方請求沒上班的天數*平均工資
2.勞保部分屬補償性質,但公司給予部分屬薪資
所以我應該請求平均薪資*天數-公司實際給予薪資
3.公傷按照勞基法我就是要有全薪,所以這部份是我跟公司的事
希望各位能不吝指點小弟,如果能有判例或判決更好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