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於今年4月投保了兩件保險公司的醫療保險,最近幾月因太太強烈要求,
去醫院診斷為呼吸中止症,進而需要手術開刀切除扁桃腺,因短期出險怕有爭議,
就認真的檢查了一下投保時有無瑕疵,卻發現其中一項:近兩個月有無就診紀錄選項中
我勾選*無*,但查健保紀錄發現我投保前一個月有因頭皮屑去皮膚科就診......
因此怕違反義務(保險法64條)被保險公司解約拒賠.....
問題:
今天問了保險業務員,但他也不是非常清楚...只好自行搜尋資料再做提問!
所以小弟自行在網路上搜尋保險法64條的規定如下: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換句話說,如果我今天因為呼吸中止去做手術,保險公司可能會用未如實告知主張解約拒
賠(投保前兩個月內去看頭皮屑),
但同時我也可以主張頭皮屑跟呼吸中止症無任何因果關係,這樣保險公司就不能解約拒賠
對吧?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