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目前從事家事服務業,但並非個人接案,
而是被清潔公司僱用,
由公司接案並依案件排班人員去居家打掃,
因為家庭有小孩所以我只做兼職人員,
但公司排班時間影響到接送小孩的時間,
以及工作內容因需要蹲低再爬起已經引起腰部舊傷,
所以向公司辭職,
目前到職未滿三個月,
但到職時所簽的合約上規定離職需有28日交接期,
公司說家事服務人員不適用勞基法,
所以我提離職還要再做28天!
問題:
請問這樣我是不是應該照著合約再做28日?
還是與勞基法抵觸,我未到職滿三個月,所以提離職就可離開?
因為今天是禮拜天,政府勞工機關沒辦法諮詢,
所以先上來問一下板上的各位!
先感謝大家的閱讀與回答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