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文長,手機排版請見諒)
小妹在今年6月底離職,
由於從到職、試用期過、年度考核到離職
都不曾與主管有過面談,加上一些平日累積的不滿
,我在7/6登入原公司的郵件系統網頁版發信
給前雇主及前主管,為避免兩位在我離職的原因大做文章(她們兩位有這習慣)
我將副本寄送給前公司幾位部門主管及同事,
給前雇主的信件內容如下:
Dear 總經理,
離開公司接近兩週,有些想法想和您分享,
由於離職前從未有人找過我面談,所以有些心裡話無從說起。
一年多前我是抱著感恩的心來到這間公司,並且希望能夠融入這個大家庭,
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我學習到了這個領域的說話方式、如何與工程師溝通,
也學到了像是國外出貨需要用到的一些基本概念和技能,
我相信在這間公司學到的東西可能無法從別的工作環境中獲得,
能有這樣的機會學習,我非常感恩,謝謝您以及其他同仁。
關於離職的理由,如同我前面所述,從來沒有人找過我面談,
且在我發離職信後,收到信的三位也都沒有任何作為,這著實讓我非常驚訝。
因為平時請假都會受到各種"關心",甚至連帶口罩也會關心我是不是感冒,
所以當我提出離職申請的隔天沒有任何人理我的這件事,我至今仍感到匪夷所思。
直到我自己問我的主管Chris我需要和誰交接她才請我找經理拿離職單,
當時我想如果我沒有問的話,三位主管是不是就不當一回事了呢?
還是因為總經理沒有下指令其他兩位就不敢或不能有任何動作呢?
我將這個部分理解為在貴公司不能有自己的想法,沒有指令就沒有動作,
這也是我想要離開的最大原因,我不想失去獨立思考的能力,
更不希望連關心同事或下屬離職原因都不敢(或不願)的機器人。
填寫完離職單、發出交接事項的mail後,
直到我接到通知提早離開公司都沒有人跟我交接我負責的業務工作,
更不用說是離職前的面談。
這是一間公司員工離職的正常流程嗎?我不認為一般公司的做法是這樣。
在公司的表現如何,我想這個部份我不是主管,好與不好我無法下結論,
只是試用期三個月過了的時候沒有人找我面談或調薪,
到職一年多打了兩次考核,我依舊一毛錢沒有調薪,
如果是我表現不好我可以接受,但我認為面談溝通是一份工作非常重要的部分,
但貴公司並沒有重視這個部分,我將它理解為貴公司不重視員工的想法。
最後是關於員工旅遊,在2/6主管會議當中總經理有提到不參加的人員
可獲得五千元的補助,這個部份我有寫在會議記錄當中並發給諸位主管,
在該週的前後幾週的會議紀錄也有提到外籍員工無法參加此次員工旅遊的部分,
且原訂是端午連假出遊,相信總經理還記得當初是想要秘密進行員工旅遊的。
後來日期改為6/24出發且地點由沖繩改為大阪,我相信總經理也清楚記得
在日期一確定的時候我就提出因為我期末考而無法參加員工旅遊一事,
且我的貓因為生病故沒有動物旅館願意收留,雖然總經理仍然希望我參加,
並提出請我向老師申請提前考試或晚一天再到日本與大家會合等方式,
甚至說出類似或許到那時候我的貓可能就已經不在之類的話語,
但結論就是我無法參與,而且我至今也不法理解為什麼您能說出那些
類似或許到那時候我的貓可能就已經不在之類的、沒有同理心的話。
所以後來我向經理詢問關於五千元補助的事宜,
我的想法是畢竟我沒有花公司近三萬的旅費參加員工旅遊。
經理(我想是經過您的指示)的回覆是說參加的員工有扣特休,
且當時總經理僅是以口頭暫訂五千元補助之事宜,並未發出公告。
但2/6主管會記記錄中清楚載明此事,且原定不讓外籍同仁參加,
請問貴公司若真要發公告又該如何發出公告呢?這點十分矛盾。
附檔有我與楊經理於通訊軟體中之對話,也有2017/2/6主管會議紀錄,
請您參照。
當然我對於我回覆後沒有得到下文也是感到疑惑,
願不願意發這筆錢當然是按照您的意願,勞工局並沒有規定,
只是您連提出一個讓我信服的理由都不願意,
這樣的氣度也算是讓我再度肯定我離職的這個決定。
提到勞工局規定,讓我想起年初錯發年終獎金並向我追討一事,
既然勞工局沒有規定公司是否要發年終獎金、發多少等問題,
那是不是我可以不須繳回呢?
相信您收到此信依舊不會給我任何回覆,更別說是想要的答案,
但就公司追討錯發年終獎金的部分,由於我主動匯回公司,
也替貴公司省下一筆,詳細內容請參照https://www.yes123.com.tw/admin/aboutwork/ar
ticle.asp?w_id=7430
最後,人說疏不間親,
所以我對於我看見貴公司內部的一些問題就不提出看法了,
如何用人、用何人都是依照您的心意,您開心就夠了。
問題:
前雇主對於我使用前公司的郵件系統發信感到震怒,
並於今日在內部會議提出要對我提出告訴,如下圖
http://i.imgur.com/qGBXSoV.jpg
除此之外也在會議中說出我精神有問題之類的言論
(我有前同事傳給我的訊息截圖,可以證明至少有三位聽見)
請問就我使用前公司系統發信,除了發信我並未使用其他任何功能,此行為是否觸法?
前雇主對我的不實指控及公開未審先判是否觸法?
先感謝各位幫 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