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1.我在超商門市上班未滿一個月想離職
對方叫我去填離職申請表才能離職
2.我有一天曠職,店長說我要付代我班的人代班費
問題:
1.勞基法規定未滿三個月可以不須預告即離職,我已經用Line提出離職,
我還需要去填離職申請表,離職才能成立嗎?
店長說如果我不去填離職申請表,就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以下是店長說的
店長:「你若沒有明確的提出什麼時間點要離開,我直接不排你的班,
你是不是後續又要說我無故辭職你,要依勞基法告我呢?」
2.店長叫我付代班費,我應該給他嗎?
店長說他代我的班,他月薪5萬(換算時薪200),
所以我要給他時薪200*8小時=1600的代班費,這樣合理嗎?
3.上班前半小時才提離職,要算曠職還是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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