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
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 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 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 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 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另外相關函示:智著字第0950001529-0號
(前略)
三、又著作權法基於公益考量,定有許多合理使用的條文,其中針對建築著作,
在第58條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
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二)以雕
塑方式重製雕塑物。(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
之。換言之,如果在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以前述4款方式
以外的方式利用著作時,利用人都可主張合理使用而不必經過授權。
假設,小弟經過一間老郵局或老機關,想翻拍照片/明信片送給親朋好友
或者是拍攝寫部落格/分享在LINE群組(通通不收費)
依照上述條文我應該不用經過誰的授權
只是最近有人提醒我,如果老車站/老機關/老郵局上面有該機關LOGO
我就不能這樣子做,因為上面的LOGO/機關名稱,受「商標法」限制
問題:
請問這種狀況是否就不能夠這樣子做呢?
可以我常常看到台北車站/中正紀念堂印成明信片賣啊~~(我還不是賣,是贈送)
上面也有LOGO或者是「自由廣場」等足以辨識的資訊啊
想請教熟悉著作權法的各位,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