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本來要幫朋友捧人場辦了直銷會員,因故想要中止。
申辦與「暫停會員資格」僅隔兩天時間。
因為該公司留有我:
存戶封面、自己與配偶個資、信用卡資料、手機號碼、E-mail
故要求刪除所有資料,而因為捧場(且被朋有誆一定要消費)已消費過一次。
我提出個資法第三條請求刪除,
對方提出第十一條但書執性業務需求不刪除。
我再經由朋友建議提出個資法施行細則請求法院或主管機關背書,
然後對方又叫我看他們的政策聲明(對方說有提交公平會)的某一條如下: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
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並將該資料備置於主要營業所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資料保存期限為五年;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其資料之保存意同。
問題:
當真刪不了我的個資嗎(以上列有的那些個資)?
已經沒有任何法條壓的住這種直銷?
還是個資法根本不是保障個人對在別人手上的個人資料的行使權?
我記得不是主法優於特別法之類的?
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所以特來請求前輩與專業人士回答。
感謝再感謝 Orz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