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6/20晚上大約10點整,回家的路上被狗咬
當天晚上坐公車回家,在門口的巷子遇到一隻黑狗。
因為我本身就會怕狗,而且腳剛好不太方便走路,我看到大隻的狗又是黑色的向我走過來(而且也沒有綁繩子),就往馬路旁邊躲。
結果狗還是一直朝我走過來,那時候狗主人對著狗叫,結果狗就朝我撲上來咬了我的大腿,我有跟狗主人說,「欸!他咬到我耶」,而且當時路上沒有其他人,馬路也很安靜,狗主人一定有聽到,結果她一句話也沒說,牽著她另一隻小狗走掉了,手上還拿著盆子之類的東西往巷口走,黑狗也是跟著她一起走掉,那個人完全沒有表示,把我當空氣一樣,好像什麼事都沒發生過一樣,非常誇張!
本來當天晚上就要報警,可是警察說要回到事發點等警察過去,時間也晚了,我又怕再遇到狗,於是隔天早上才報警,警察說要先到醫院驗傷才有辦法做後續處理,我當天(事發隔天)也去看診了,並回傳診斷書到警察局。
傷口大概是直徑5公分左右的圓形範圍(到今天7/1都還沒痊癒還有瘀青),本來醫生要幫我打破傷風,不過因為前年車禍有打過了,時效還在,這次就沒有打。
整個過程中,感覺警察非常不想受理這個案件,其實第二天回到案發現場,又遇到那隻狗了,而且被戴上口罩了(代表狗主人根本就知道她的狗會咬人),而且警察也有看到牠。
(以下主要是抱怨警察的處理態度,可以跳過)
起先警察說有了驗傷單,大概過2個工作天,才有辦法調監視器(因為不是在路口),如果要調私人的監視器必須要先有驗傷證明。
6/23我想說證明也給了,也的確經過兩個工作天了,打給負責的警察,對方告訴我,他剛好最近都上晚班沒辦法去調監視器。
6/25(日)負責的警察打給我,告訴我管理監視器的負責人星期一~五白天才有上班,他要星期三才能幫我調(好像又是因為上晚班所以要等到星期三)。其實當下有點緊張,畢竟私人的監視器說不定1個禮拜就被洗掉了。
直到今天7/1警察才打電話通知我,有調到監視器,有拍到狗咬我的畫面。但是今天負責員警的態度非常不好(不知道為什麼),還沒調監視器之前有問我要不要提供聯絡方式給狗主人,可以自己和解之類的,我跟他說不要,(因為我不想要把聯絡方式留給那種不負責人的人,我也不知道對方會不會對我造成其他傷害)。
總之今天警察一直跟我說叫我先去看監視器畫面再說,可是也一直強調如果對方不承認那是她的狗那我也不能怎樣,我就說那可以驗晶片嗎?警察說我可以有我自己的主張,對方也可以不同意她的狗被驗晶片阿(這不是很莫名其妙,如果她不承認那是她的狗,那又有什麼資格不同意狗被掃晶片),我就說那如果不承認就當野狗處理,打給動保局,反正警察又再說一些潑冷水的話,我說警察的態度不好,不只是指他對我說話的內容,而是整個談話的過程中都用一種,非常不想處理卻又不得不向我交代的口吻在講話。
問題:
現在我主要的訴求,是想讓主人有所警惕,所以應該會提過失傷害
(狗沒站起來,就可以直接咬到我的大腿了,今天換成是小孩走在路上該怎麼辦)
如果主人不承認那是她的狗,那會不會告不成?因為我的傷,目前只剩下瘀青,如果真的告了會不會處罰很輕,根本沒有嚇阻功效?
還是直接請動保防疫處來把狗抓走,這樣可行嗎?但是如果主人放任狗被抓走,之後再領回來,這樣怎麼辦?
我查到除了過失傷害外,主人還違反了動物保護法第7.20條(第20條最少罰3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等,但是這兩條法律都屬於行政法,要怎麼告?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