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這個月初,隔壁鄰居重新裝修房子,把舊有的防盜鐵窗拆除重新架設新且更大的防盜鐵窗
擋住了我家書房對外視野的一半(我們兩家的對外窗戶成L型,我家是長邊有兩個房間)
鄰居裝設防盜窗前並未知會我或管委會,我發現對方新架設的鐵窗比舊有鐵窗更擋住視野
立即向對方反映,對方也請管委會跟我協議看我希望他們如何調整。
因為我們是幾十年舊房子,所以二樓以上可以合法安裝防盜鐵窗。
現在對方新架設的防盜窗侵占了我書房對外視野的一半,且也會影響我日後裝設防盜窗。
問題:
假設對方願意將鐵窗外觀改變,靠近我窗戶的部分拆除一部分,變相遠離我書房窗戶
雙方簽下協議並公證該位置不能架設冷氣,亦不能再行改裝侵犯我家視野
請問這個協議可以及於以後他賣房之後的下個屋主嗎?
我個人的認知應該是無法及於下任屋主,協議也算一種契約,債權關係是限定當事人之間
該協議只約束我跟現任屋主,若是對方將房子賣掉,我無法使用該份協議向下任屋主主張
但管委會說只要這份協議公證了,未來的屋主都必須遵守。
對於這個說法,我實在抱持極大存疑,懇請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