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因為住在店面樓上
下班時撿到錢包
想說先洗澡完在送去警局
但是送去之後被遺失錢包的人告
說裡面錢不見了 一定是我拿走的
但我都沒有碰錢包 所以沒指紋
可是在警局清點時 警察有請我幫忙清點
所以裡面變成有我手上指紋
對方一口咬定是我偷錢
感覺真的很差......
是不是以後看到東西都不要好心送警局了
......
打電話上免費諮詢請問
都說這會成立 因為我沒證據可以證明我沒碰錢包
家裡也沒裝監視器
所以沒證據
原本沒指紋 因為在留紀錄的時候警察請我幫忙清點所以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做
問題:
想請問我這邊拿不出證明
對方要告我的話
我可以反要求他拿什麼證明嗎?
不然沒辦法請律師不知怎麼替自己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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