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孩的父母親在小孩三歲時離婚, 協議
監護權在父親, 後在九歲時父親去逝,
經法院調解, 母親委託監護權給祖父母.
戶口名簿有註記, 委託監護範圍包括銀行
郵局之開戶事宜, 同年祖母也帶著小孩去郵局開戶,
並將父親留下來的教育基金存入.
如今小孩即將上國中, 祖父母想遵照父親的遺願,
動用教育基金讓小孩唸私中, 誰知祖母因年紀大了,
加上多年來沒動過這個戶頭, 已忘記取款密碼,
想重置密碼時, 郵局告知需母親本人或委託書,
方可辦理任何業務.
經詢問, 郵局表示當年可以開戶是那時的規定,
後來有改過, 現在規定必須父母親至或填寫委託書,
委託監護範圍不可包括金融機構業務.
問題:
1. 明明當年開戶時, 是祖母去辦理的,
所留之印鑑也是祖母的, 郵局可以拒絕受理?
2. 與小孩的母親已多年沒聯絡, 且小孩的母親
是外配, 還在不在台灣都不知道, 難道直到小孩長大前,
都無法再動用此戶頭或開新戶頭 ?
3. 是否有任何法律途徑, 可解決此難題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