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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為派遣員工,一年一簽且已在要派公司待了數年。
輪班性質且有3班。
事實經過:
這個月中要派公司發布新的人事公告,將原本的輪夜班的津貼砍了一半,
且未先告知員工們立即當月實施。
(白話一點就是,原本我預計這個月除了本薪之外,上夜班額外的加給會多2萬,結果現
在公告一出,輪夜班只剩一萬以下)
但是詢問勞工局的結果,說當初跟派遣公司簽的合約沒有提到夜班津貼這塊,可以判斷要
派公司給的津貼是額外給的福利,因此現在改了規定讓津貼減少,派遣員工也只能乖乖接
受。
問題:
1.雖然我並沒有跟要派公司簽合約,但要派公司有屬於派遣員工的規定,難道可以公司說
改就改,我就必須看著原本的福利喪失?
2.如果我並不同意要派公司的新規定,並有離職的想法,我是否可以拿到資遣費?因如果
公司不改規定我不會想離職,改了法案等於變相減薪,逼我要離開公司,但勞工局的人員
告訴我那是我自己想走,派遣公司可把我派去別的公司,所以不能拿資遣費。
因勞工局的人一直打擊我,所以想尋求各位幫小妹解惑或者提出建議,
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