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 與雇主簽合約內容需賠款

作者: novia0823 (大貓)   2017-08-15 01:03:50
事實經過:
在六月中與雇主簽合約
有問題的合約內容包含
1.上班日倘若遇到企劃案乙方(雇主)必須全力配合在期限內完成,
甲方(勞工)不得藉詞拖延, 且個別同意放棄工資選擇補休.
2.自西元2017年6月24日至2019年6月24日止,活動企劃等相關業務因行政
人員不宜調度,如甲方擅自離職將影響團隊業務甚巨,特此約定甲方在
此期間不得擅自離職,若甲方中途離職將賠償兩年的雙倍薪資付予乙方,不得異議.
問題:
我目前想要離職,第2項內容要求要賠償兩年雙倍薪資
請問是否可以依照勞基法針對第1項內容主張此合約無效?
(上網查到:勞工關於勞動基準法之權利應不得預先拋棄,勞雇雙方所為低於
勞基法所定標準之約定,應屬無效)
這期間雇主沒有對我做任何專業技術培訓,無培訓費用產生.
但勞基法15-1有說到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合理補償.
但雇主加班費沒有按照勞基法規定計算, 下班後/半夜也有line交代事件.
所以想問問看可否不賠償兩年雙倍薪資成功離職?(薪資22K)
如果雇主因為找不到下一位員工而要求賠償,我需要賠償嗎?
謝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作者: purplewind (靜極思動)   2017-08-15 01:39:00
去問勞工局~理論上是違法的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7-08-15 06:49:00
為何動不動就會想要自己離職呢 何不讓老闆自己想炒你準時上下班,下班不管公司的事...領多少薪水做多少事老闆發現不能以一檔十就會自己放手了
作者: ls4444 (哈利波蔡)   2017-08-15 10:37:00
你就準時下班 下班後不看LINE 老闆受不了就會再找人了
作者: iscu (qweasdzxc)   2017-08-15 11:21:00
第1點看看就好...全力配合當然是指上班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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