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在三年前因為臉書上網購演唱會門票被騙,報警提告後發現該臉書以及銀行帳號為人頭帳
號,
提告(刑事+附民)之後,刑事一審判被告有罪.結果被告上訴後二審判決無罪並不得上訴
而結束刑事部分;在民事部分因為調解不成一審開庭時被告沒到場所以民事法官說改期再
議,
當庭法官有說到:如果改期開庭之前二審判決無罪,那這個附民賠償會被駁回...
在刑事二審確定被告無罪之後,我以為附民部分會自動被駁回,結果在刑事判決出來之後一
個月後
民事的書記官(不確定是誰?)打電話通知我為何今天不到庭,我跟他反映說
既然刑事已經判無罪,那就已經滿足民事法官跟我說的附民會被駁回之要件,為何還要通知
我到庭?
結果對方一直跳針說你說刑事的事情我不知道,我這是民事庭,你不來就是改期再議
問題:
1.在刑事中被告被判無罪後不會自動將附民駁回嗎?
2.被告已經被判無罪,在這樣的情況下我還有可能得到附民的賠償嗎?
3.如果沒辦法得到附民賠償的話,我是不是直接忽略改期再議這件事情,選擇不要到庭
讓這件事情到此為止呢?
謝謝各位大大的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