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是這樣的,小弟目前名下有一間房子,頭期款是母親支付,房貸則由小弟及現任女友共同
負擔。
近日預計將房子以贈與的方式過戶到女友名下,考量過後後決定婚前過戶,並設定與頭期
款相同的第二
順位抵押權給小弟母親。
問題:
問題如下:
1.一般來說這樣子的抵押權設定,以消費借貸的名義進行設定,是否可行?
因為這麼做的用意,是在萬一將來某日不幸結束婚姻關係,至少還能將母親的頭期款還她
,但實際上並沒有一個「借錢」的事實,地政機關會不會以此為理由拒絕設定抵押權?甚
至在審判實務上,會不會承認這種抵押權?
2.若地政機關不會拒絕,那麼,能否在過戶給女友前,就以我的名義與母親成立消費借貸
關係,設定抵押給我媽?
之所以這麼問,是因為希望在過戶給女友的同時,給母親的抵押權保障就已經完成了,但
不確定日後若婚姻關係結束,過戶前就設定抵押,與過戶後才設定抵押,在抵押權的行使
上會不會有所不同?
跪求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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