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但目前遇到以下問題,亟需解決請求幫忙
A因為18歲前犯刑事案件而執行並假釋出獄,但於保護管束期滿後(也滿18)另犯重罪
(後案),起先法院判該罪為累犯,但經A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後案於高等法院確定
時間,已經符合少事法83-1規定之三年,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無累犯之適用。
譬如:A於96年保護管束期滿,刑已執行完畢,故高等法院依47條判以後案為累犯;
但最高院認為,高院判決已經在99年6月,已過少事83-1規定之三年,
故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而無累犯之適用
問題:
我的問題是
1.這個少事83-1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應該怎麼理解他? 等於沒犯過罪嗎??
2.以該最高法院判決觀之,內容言之無累犯之適用,
那麼A後案重罪到底是初犯還是再犯???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