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鄉下的三合院有幾十人公同共有,
協議分割不成,已訴請法院並經判決分割確定.
問題:
想請教各位先進:
1.以有判決做執行名義,需在幾年內執行完畢??
2.判決內有命被告其中數人應辦理繼承登記
如果有人不去辦
那麼原告有何方法令對造完成登記??
3.原本公同共有的土地現分割成好幾十筆,不少建物要敲掉.
A.其中一人聲請執行時,可以只對自己分到的土地執行嗎?
EX:只對自己的土地鑑界與申請權狀
敲掉自己土地內的建物就好
B.這樣子分割費用是不是按比例計算??
(總不可能期待有人幫其他人的土地執行並負擔費用吧)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