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前一陣子我結束了上ㄧ段感情,但卻遇到了恐怖情人,對方不願意分手透過自殺、網路毀
謗、言語威脅….等等方式進行持續得騷擾,導致我不只每天都在承受許多言語暴力也因
為毀謗和威脅的關係失去了工作。
因此,透過家暴社工的協助,向法院聲請的暫時保護令,並已生效,同時斷絕了所有對
方能夠聯繫我的方式,杜絕他的騷擾。
幸運的是我戶籍地和居住地不同,而對方並不知道我的居住地址,所以當時聲請保護令
時,家暴法庭替我在發送保護令告知對方的時候,對我的居住地址做了保密的處理。
而家暴社工也有提醒我未來如果有因為情感上有任何法律上的糾紛,也要記得提起自己
聲請過保護令,保密我的住所。
交代完事情的開端,我要說說正題了。
保護令聲請結束後,我收到了警察局打來的電話,被指控涉及遺棄罪,對方以他當時自殺
時,對於無關係且無自救能力的人不顧告我。想當然這樣的狀況警察也知道不會成立,但
因為他堅持提告警察也只好照程序請我來做筆錄。我當下是主動配合把脈絡釐清,一方面
不想為難警察,同時也能讓檢察官好處理。
在做完筆錄後我便照社工提醒的向警察表示對方是我保護令的保護對象希望保密我的居住
地址,所以負責警察的員警便好心的替我住記保密我的資料外,也同時詢問我如果有進入
開庭階段需不需要與對方分開開庭。警察非常很友善也有把我的狀況跟擔心考慮進去,所
以我便放心的回家。
過了幾個月,如我預期的不起訴書寄來了。這幾個月對方已經沒有再遇到對方的騷擾,再
加上收到不起訴書,本來我應該要很開心的,但打開不起訴書,第二行清楚的打上了我的
居住地址!!!!!!!!!
心急如焚的我便打電話至XXX地檢署,詢問為何我的居住地址會曝光,電話那頭冷冷的且
稍稍不耐煩的說 ,保密那些都是家暴法庭的這樣說的,他們規定就是要把這些打上去。
那我為了人身安全聲請保護令,保密居住地址有個屁用?
問題:
難道今天政府的公權力讓我能夠針對特地人士得到的保護,只限於家事法庭?
其他司法單位就不甘他們的事嗎?
還是保密不算在保護的範圍裡?
我是不懂他們的體系運作跟規定,我只知道如果我是因為找不到人才沒有繼續做出危險行
為,我是不是就亂告對方就有機會得到對方居住地的資訊?
反正地檢署會曝光給我看。
這樣的狀況真的沒有疏失嗎??
還是法律規範上真的就是這樣??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