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今日中午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無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無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我為直行摩托車,路邊停車的乙方要左轉進入路面,在這過程中發生十分輕微的插撞,擦
撞後,我往前直行了五六公尺左右,等待乙方確認車子有無損傷,但乙方卻直接駛離了現
場,似乎沒有發現我們有擦撞到,雙方也未留彼此的資料
六、問題:
請問乙方事後如果發現車子有損傷,調行車紀錄器向警方報案,而警方由車牌號碼找到我
的話,賠償是否有成立的可能性,還是當下雙方離去就視同和解??還請版友們指教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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