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發生日期:106/12/26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我方手腳擦傷受傷,對方無,有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我方有,對方不知
五、事實經過:
我方騎乘機車為直行車輛
對方開車右轉
我方手腳擦傷,機車受損
對方右前車門受損
事發當時母親受傷原要自行就醫
但對方表示有打方向燈,硬要賠償車輛維修
母不知如何應對即打電話通知我到現場
我到現在即報警,後來警員和救護車到場例行處理,傷口輕微處理後自行就醫
母親訴說當時對方態度相當惡劣,不關心其傷勢外,還惡言(如自己高速開車的話就把妳
撞死了),當然我到現場時,跟對方也是爭執妳來我往,而事發當時至今不曾關心過傷者
,肇責確定前後都沒來電過,所以我決定向對方直接提過失傷害,不想先主動申請調解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六、問題:
初判結果對方全部肇責
我方無肇事責任
已準備好所有資料要到警局做筆錄
請問警員是否會先通知對方被告一事?
約多久才會收到法院通知?
朋友建議給對方教訓,不外乎就是判刑或和解賠償。如對方要談和解怎麼開金額,網上查
到的好像獅子大開口的一堆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