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我是在某家公司上班 擔任倉管人員
當初面試時 有提到按照勞基法走
員工守則上也有提到超時就要寫加班單
問題:
第一天報到要求要提早10分鐘到.第二天過後提早5分鐘到
但第一天原本預定1700下,但被臨時叫過去做事情
做到1725才停止,請同事詢問這樣是否有加班費
但二樓經理說這種不會有加班費(換句話說 做白工了)
請問這種情況下是否算違法勞基法?(只要有超過八小時就必須要給加班費
以及這種狀況是否適用勞基法第14條之一或六?還是只能自己提離職?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